精品文章

定制式医疗器械制度要点解析

342
发表时间:2019-09-06 09:00作者:张雁楠

2019年6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2018年9月发布的《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发布了《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这是首部对定制式医疗器械进行统一监管的法规,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背景


随着医用增材制造技术(3D打印)在医疗领域的发展,定制化个性化的医疗器械在临床领域应用的案例越来越多,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监管也逐渐提上议程。


2017年12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正式发布《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指导原则》(Technical Considerations for Additive Manufactured Medical Devices),对应用3D打印技术制造医疗器械应该考虑的风险点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早在2014年,FDA已批准牛津高性能材料公司(Oxford Performance Materials, Inc.)研发的部分使用3D打印技术制造的面部重建植入物。


640.webp.jpg

在3D打印机的帮助下,医生可以复制生成经过FDA批准的病人缺失的颅骨或颚骨。


我国一直重视增材制造医疗器械的发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增材制造产业发展推进计划(2015-2016年)》,提出“大力推进应用示范”,包含完善个性化增材制造医疗器械在产品分类、临床验证、产品注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法规。2018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评审中心发布了《定制式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内首个3D打印医疗器械注册的指导原则。


但是,定制式医疗器械一直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进行监管,实践中,临床所需的定制式医疗器械多由医疗机构以临床研究名义,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后,与有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合作开发。2019年6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2018年9月发布的《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发布了《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首部对定制式医疗器械进行统一监管的法规,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一、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定义和范围


定制式医疗器械是指,为满足指定患者的罕见特殊病损情况,在我国已上市产品难以满足临床需求的情况下,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于医疗机构特殊临床需求而设计和生产,用于指定患者的、预期能提高诊疗效果的个性化医疗器械。定制式医疗器械名称采用“产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定制”的命名形式。定制式医疗器械具有以下特点:


(1)用于诊断治疗罕见特殊病损情况,预期使用人数极少,没有足够的人群样本开展临床试验;

(2)我国已上市产品难以满足临床需求;

(3)由临床医生提出,为满足特殊临床需求而设计生产;

(4)用于某一特定患者,预期能提高诊疗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指出,定制式医疗器械不包含患者匹配医疗器械,并且明确患者匹配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注册/备案的产品规格型号为所有可能生产的尺寸范围。“患者匹配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依据标准规格批量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基础上,基于临床需求,按照验证确认的工艺设计和制造的、用于指定患者的个性化医疗器械(如定制式义齿、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骨科手术导板等)。


此外,符合《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医疗器械,以及含有药物成分或者细胞、组织等生物活性成分的定制式医疗器械,不适用《规定》。


二、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管理


1. 医工交互:共同备案管理


与普通的医疗器械分三类分别实行备案管理和注册管理不同,基于临床样本少、需求特殊等特点,定制式医疗器械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基于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紧密关系,《规定》明确,定制式医疗器械由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共同作为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人进行备案,并且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作为备案材料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在保护患者隐私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应当将定制式医疗器械产品设计环节延伸到医疗机构。


2. 不得委托生产


为保证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安全规范生产,《规定》明确,定制式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并且,定制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是“同类持证主体”,即持有相同类型的依据标准规格批量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相应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应当持有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此外,《规定》还对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研制能力和研究基础、生产能力和生产经验、质量管理体系设定了明确的条件。


3. 设计开发要求


《药品管理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药品追溯制度,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1)作为设计输入重要信息载体的制作订单,应当能够全面地、完整地反映所要设计的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参数特点。

(2)制作订单型式应当包括纸质订单,可以包括影像数据资料等。如对影像数据扫描参数有特定范围要求,也应当一并提出。

(3)用于数据处理或者采集数据(影像资料)转化用的软件应当经过验证和确认,并应当选取最极端情况测试所有文件转化过程。

(4)定制式医疗器械应当经过必要的设计验证。设计验证可以采用多种模式,如制作试样、设计评价、三维计算机模拟(有限元分析等)、临床对比等,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5)需经过医工交互平台进行数据传递时,医工交互平台应当经过必要的验证,防止信息丢失。

(6)定制式医疗器械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如果存在设计更改,必须经过相关的验证和确认,保留设计更改记录,并告知医疗机构授权主诊医师并经过其确认,确认记录需进行保存。


三、患者权利保护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应当以患者利益为核心,遵循伦理准则以及安全、有效和节约原则,并体现了对于患者隐私等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可追溯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每一件定制式医疗器械产品的唯一识别编号,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此外,定制式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标明可以识别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唯一识别编号(识别号)、患者姓名、医疗机构名称,以及开具设计制作订单的主诊医师姓名等信息,从而保证产品信息可以追溯到特定患者。


2. 风险告知


在定制式医疗器械的使用上,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原因及使用风险,获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与生产企业协商制作订单。医疗机构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前,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产品备案等情况。


3. 信息保护


《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允许外,禁止将患者信息用于生产和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用途;在说明书及标签中,可将患者姓名按姓名首字母缩写或数字代码标识,前提是可以通过记录追踪到指定患者。


结语


《规定》的出台为我国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监管体系搭建起框架。但是,作为相关领域的首部法规,《规定》仍有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和解决。例如,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时,需要提交生产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必要性的说明,包括患者病损特殊性、定制式医疗器械特点、预期提高疗效等说明,各地药监部门对于各类案例中定制必要性的判断是否能够形成统一的标准,可能需要进一步的内部协调。又如,定制式医疗器械对设计、生产有较高的要求,但其临床使用却没有被纳入医疗机构收费目录,这种情况下,如何激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此类合作有的兴趣并提高生产企业的积极性,还需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


分享到:
全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