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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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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7-18 09:00作者:何欣 赵佳青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屡屡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校外培训机构以“应试”为导向的无序发展一方面增加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对整体教育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规范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发展意见》”)。遗憾的是,《发展意见》的监管重点是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对于线上培训这种新型教育模式,仍缺少清晰明确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7月12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校外线上培训”)。


本文将以《发展意见》和《实施意见》为依据,分析总结线上培训相关的合规要求。


监管对象


《实施意见》将监管的对象明确为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然而,无论是《发展意见》还是《实施意见》,均未对“学科类”进行明确定义,仅在行文时进行了“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这样的列举。而现实中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针对语言能力、科技研学能力等的素质类校外培训机构,这些机构提供的培训不以应试为目的,但以学科来划分很有可能落入语文、英语、物理等学科的范畴。日后以何为标准对应试和非应试进行区分可能还有待各地的细化要求和实践观察。根据我们的经验,建议各培训机构对于应试类和素质类相交互的模糊地带采用从严解释的态度,以免因为未遵守《实施意见》中的监管规定而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监管方向


随着《实施意见》的出台,线上培训的监管与线下培训的监管方向有了明显的不同。开展校外线下培训需要经过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而根据《实施意见》,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监管大体可以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日常监管,具体为【1】


1. 备案部门


针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部门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然而线上教育和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一样,具有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如果注册在北京的培训机构同时对上海学生提供线上培训,是否需要在上海也进行备案呢?就此问题我们咨询了北京市教委,工作人员解释说需要分情况讨论:


(1)若培训机构同时在多地开设线下和线上教育培训,则应在各地分别就线上培训进行备案;(2)若培训机构仅提供线上培训而不开设线下培训,目前来讲可以仅在培训机构注册地进行备案。但工作人员同时强调,具体的执行细则还在研究中,是否需要多地备案应以届时各地出台的具体细则为准。在线上进行多省市培训的各机构在备案时应特别关注此问题。


2. 新设培训机构备案流程


对于新设的培训机构,备案流程主要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取得前置审批资质,包括电信运营资质,如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以及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

第二步,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备案,届时培训机构应提供的资料有:


(1) 针对培训机构


材料/资质

备注/百宸意见

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

同一般的ICP申请要求

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


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

尽管《实施意见》在“备案制度”部分并未对材料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排查及日常监管重点”部分中要求培训机构应做到“经营规范”(具体分析详见本文第二部分),我们理解培训机构在初次备案时提供的材料也需符合相关要求,各培训机构在进行备案时应注意合规。

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

ICP备案需要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且服务器需要在内地,就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醒注意需要关注中国版的GDPR:《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办学许可证》?

《发展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实施意见》并未将《办学许可证》列入材料清单;另外,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答记者问(“《答记者问》”)时介绍了的备案审查制度的背景,对线上培训机构不采用审批而采用备案是考虑了线上培训扁平化、覆盖广、规模大、变化快等特点,采用备案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监管层级。如果线上培训机构同时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不仅没有减少中间环节,反而增加了审查次数。北京市教委在电话咨询中也确认暂不要求线上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


有鉴于此,我们理解教育部的态度是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取得《办学许可证》,但需注意的是,《答记者问》并非法律文件,我们仍建议各机构在进行备案时积极与省级教育部门进行沟通,明确监管部门的理解尺度。如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取得,需尽快办理。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视听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视听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分为四大类,四大类进一步分为十七小类,其中第三小类至第二类,涵盖有关教育内容的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及编辑,以及向在线公众播放该等内容。


单从字面上理解,通过在线平台向公众传播课程和视听内容可能被视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而需要取得《视听许可证》。然而现行政策下,申请《视听许可证》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取得难度极大。我们理解,《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监管的行为主要是向公众提供互联网视听行为。因此:

(1)      若课程仅向小范围的特定付费学员开放(如1对1教学),我们认为被要求取得《视听许可证》的可能性较小;

(2)      若课程面向公众,主管部门目前的态度是“互联网教育企业开展以提高特定人群专业水平为目的网络视音频教学活动,如通过互联网开展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远程教育活动,不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管理范畴。”【1】卓越教育的招股说明书中亦作出类似披露,即: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函,通过在线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制作并编辑向公众传播的课程材料及视听内容,其中国法律顾问认为,公司无需获得《视听许可证》。然而,目前这一服务的性质认定缺少正式法律文件的支持,有待有关部门在未来进行进一步明确,不排除有关部门日后认为线上教育服务需要取得的《视听许可证》的可能性。


(2)    培训内容


材料/资质

备注/百宸意见

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

尽管《实施意见》在“备案制度”部分并未对材料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排查及日常监管重点”部分中要求培训内容应做到“内容健康”和“时长适宜”(具体分析详见本文第二部分),我们理解培训机构在初次备案时提供的材料也需符合相关要求,各培训机构在进行备案时应注意合规。

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3)    培训人员



材料/资质

备注/百宸意见

培训人员基本信息


教师资格证明

尽管《实施意见》在“备案制度”部分并未对材料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排查及日常监管重点”部分中要求培训内容应做到“师资合格”(具体分析详见本文第二部分),我们理解培训机构在初次备案时提供的材料也需符合相关要求,各培训机构在进行备案时应注意合规。

另外,《实施意见》沿用了《发展意见》中的规定,要求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机构需注意此规定对师资实力带来的影响。

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

《实施办法》尚未明确具体要求,外籍人员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有待实践检验针对外籍人员如何认定有教学能力。



1.     已开业培训机构合规时间表


对于已开展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应按如下时间表完成备案:


(1)       提交材料。2019年10月31日前,已开展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通过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向住所地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2)       开展排查。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对在本省(区、市)申请备案的校外线上培训开展排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培训机构开展相应的自查。

(3)       进行整改。2020年6月底前,经排查发现问题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2.     备案变更流程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备案内容产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备案要求对提交的变更材料进行审查。


二、事后/日常监管


《实施意见》根据互联网和线上培训的特点,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提出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



1.     内容健康:(1) 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2)课程设置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3) 培训内容和数据留存1年以上。且直播教学的影像留存至少6个月。


2.     时长事宜:(1) 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2)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3.     师资合格:(1) 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办法,师资队伍相对稳定;(2)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3)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具有教师资格;(4) 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其中外籍人员公示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4.     信息安全:(1) 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经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同意后,对培训对象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2)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泄露学生隐私;(3) 用户行为日志留存1年以上。


5.     规范经营:(1) 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2) 不得收取超过60课时或3个月的费用;(3)鼓励建立第三方账户监管机制。



三、监管主体——省级教育部门牵头+六部门综合执法


针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监管,省级教育部门将牵头组织校外线上培训的综合治理,公开投诉举报方式,联合相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开展综合执法:


(1)    网信、公安、电信部门负责违规培训平台、应用的关停、下架等工作;

(2)    公安部门负责加大对利用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传播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违法有害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3)    广电部门负责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违规校外线上培训应用的处置工作;

(4)    “扫黄打非”部门负责协助查处含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的校外线上培训活动及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

实践中,省级部门精力有限,因此我们认为很可能将监管权限下放到地级或县级的下属部门,建议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与当地部门多保持沟通,实时跟进最新政策。



四、 监管罚则——黑白名单


针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施意见》规定的监管罚则包括:


(1)    白名单: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计入白名单;

(2)    黑名单:对于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灰名单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

(3)    其他罚则: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暂停或停止培训平台运营、下架培训应用、关闭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依法进行经济处罚等。


注:

【1】《实施意见》规定,具体备案细则由各省(区、市)制订,因此届时各地可能会对要求进行细化。

【2】https://www.kwm.com/zh/cn/knowledge/insights/overseas-listing-of%20-private-educational-institutions-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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