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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开曼经济实质指引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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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09 09:00作者:何欣 王玉治 蒋兰

盼望着,盼望着,柳絮来了,“开曼经济实质指引2.0版”的脚步已经跨进你家大门了!小编刚结束愉快的五一假期,打开电脑猛然发现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已于4月30日发布了《地理移动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南2.0版》(“《经济实质指引2.0版》”)。很多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的宝宝一脸懵,并发出来自灵魂的三问?这是什么?对我有什么影响?我该怎么办?众宝宝不必惊慌,小编将简单粗暴地为你道来。


一、法规的背景


对于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没有任何了解的宝宝,小编建议你先花1分钟阅读和了解本节关于相关法规出台背景的描述;如果你自信已充分了解,请跳过本节直接阅读第二节。


简单地说,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出台的背景是,有些聪明的小伙伴为了税务筹划的目的在开曼群岛及其他离岸地区设立了很多离岸公司,通过税务筹划安排使其享受离岸地区的免税/低税政策而不在实际经营活动地区缴税,有关部门,不对,是有关国家和地区(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国家)认为自身的税收利益因此受到损害。于是乎,有关国家和地区为了扼制“有害税收竞争”(可以理解为类似国内的避税的概念),与包括开曼群岛在内的离岸地区踏上了温馨的谈判之旅(其实离岸地区内心是拒绝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一会儿出台《有害税收竞争报告》,一会儿出台解决方案,一会儿拉“灰名单”,终于迫使开曼群岛出台了这套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统统地称“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主要法规包括: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经济实质法》”)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Prescribed Dates) Regulations, 2018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 v1.0(“《经济实质指引1.0版》”,已被《经济实质指引2.0版》替代)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 v2.0(即《经济实质指引2.0版》)


那开曼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讲了啥呢?如果非要用一句话来概括,我选择“开曼群岛相关主体从事相关活动应当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不然就要被开曼群岛说拜拜”


其实,不仅仅是开曼群岛,其他离岸地区也已经或正在出台相关法规,例如维尔京群岛(BVI)也在出台了《2018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案》。简而言之,言而总之,这些法规的背景是有关国家和地区要求避税离岸公司回本国缴税,所谓的“宝宝,妈妈喊你回家去缴税”。


二、对开曼公司的影响及如何应对


介绍完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的出台背景,下面谈一下宝宝们普遍担心的问题:法规对设立开曼公司的宝宝有什么影响?如何应对呢?这些问题比较复杂,为了方便表述,小编将开曼公司划分为几种常见的类型(不包括全部企业类型,如果有宝宝不属于该等类型,可以私信小编,考虑给你单独讲解):单纯性持股公司、总部公司、投资基金和管理人、税务目的公司。


单纯性持股公司


如果宝宝你的开曼公司就是单纯为了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平台,在开曼群岛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是不是只能挂了?不是的,还有救!《经济实质指引2.0版》明确说了,如果一个公司只用于持有其他主体的股份(holds equity participations)、获得分红(earns dividends)和资本收益(capital gains)的话就属于纯控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纯控股公司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中的董事和管理(directed and managed)要求(即要求在开曼群岛召开董事会等);纯控股公司只需要满足简化经济实质要求即可,即:


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成了注册登记备案;

2、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以使其能持股、管理其他主体股权。


对此,《经济实质指引2.0版》还特别说明,满足了公司法登记备案要求的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已经满足了简化的经济实质要求,具体要看其业务的复杂程度。因此对纯控股公司而言,最低的要求就是按公司法的规定完成注册登记备案,具体还要看开曼当局的脸色。虽然人为刀蛆,宝宝为鱼肉,但是你可是一块会摇钱的肉啊,他就是做得到也舍不得啊。和你的代理做好沟通,你很可能逃过一劫。


总部公司


对于中国众宝宝而言,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很大一部分是作为VIE架构的融资平台和上市平台,因此可能被认定为从事总部业务(headquarters business),即:


1、提供高级管理;

2、承担或控制集团从事活动的风险;

3、为集团活动风险提供实质性建议。


总部业务属于开曼经济实质法规定的相关活动,因此必须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即:


1、在开曼群岛从事核心创收活动;

2、其就相关活动以适当的方式在开曼群岛进行决策和管理:其中“适当”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知识和经验是否匹配、董事会召开频次与相关决定是否匹配、到场董事会法定人数是否满足、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及所有相关记录是否保存在开曼群岛等几个方面;

3、与在开曼群岛取得的收入水平相匹配:即需要满足:(i)在开曼群岛产生足够的费用支出;(ii)在开曼群岛有足够的办公场所、设备等;(iii)在开曼群岛有足够的全职或有适格资质的员工。


开曼当局知道宝宝心里苦,难以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因此《经济实质指引2.0版》明确规定了一个例外:如果没有因其总部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作为列外,不用满足以上经济实质要求。敲黑板,划重点!《经济实质指引1.0版》没有这个例外,是《经济实质指引2.0版》新增的!


投资基金和管理人


出于税务或其他目的,在开曼群岛设立投资基金的宝宝也不在少数。那么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投资基金如何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呢?答案是:不需要!《经济实质法》明确排除了对投资基金的适用,这应该是开曼当局在与欧盟进行“友好讨论”中给宝宝们争取的香饽饽。但是宝宝们也不能高兴太早,“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虽然投资基金不需要受《经济实质法》管辖,但是基金管理人需要。这里的基金管理业务是指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SIBL”)中获得牌照或其他准许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基金管理业务的主体(关于证券投资义务的定义、获得牌照和准许的规定请复习往期节目《百宸观点/开曼私募基金相关登记与豁免简析》)。据此,持牌的基金管理人(Mutual fund的管理人)是必须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但是《经济实质指引2.0版》非常巧妙(鸡贼)地增加了“或其他准许”从事该业务的主体,结合之前对SIBL的讲解,这里的“其他准许”可能包括不持牌照而通过豁免登记而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践中是否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经济实质要求,估计得等第一个吃螃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才能做判断了。


税务目的公司


如果宝宝的公司仅是为了税务筹划目的而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空壳公司,你有可能被罚款甚至扫地出门了。如果你问小编有何对策?我能怎么办,我也很无奈啊。离岸地区、OECD和欧盟费了这么大劲,就是为了好好照顾你。但你也不是完全无能为力,是时候拿起电话问问你的税务师,让他们帮助你筹划一下纳税设置地;而且是他们开发一下脑细胞了,毕竟离岸地区这招已经用得太久,而且显然没有那么好用了。


通知和报告制度


如果宝宝的开曼公司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要求,是不是可以回家吃鸡了呢? No!No!No!Too young too simple, sometimes naïve! 你的公司是否符合简化的/非简化经济实质要求,不是你说了算,是开曼当局来决定的,你有通知和汇报的义务,以后每年你要向当局汇报你的相关活动情况、因此产生的收入、是否有足够的支出等等。


三、结语


到了剧终需要总结的时候了,从《经济实质法》,到《经济实质指引1.0版》,再到《经济实质指引2.0版》,不难发现,当局对开曼公司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越来清晰,似乎有不符合我要求就拍死你之势(虽然这不是他的心里话)。但是正如一位大师所言,从来没有完全明确的法律,只有完全明确的执行(小编不记得是哪位大师了,或许他就没存在过),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最终是“山雨欲来风满楼”还是“雷声大,雨点小”,只能等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了。终了,是不是要对经济实质法及其指引的未来和执行进行打脸预测呢?小编还没想好,请期待下期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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