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时代电商平台的合规义务504
发表时间:2019-02-14 09:00 近年来,我国电商市场不断扩大。《2018(上)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上半年国内的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到了40810亿元,同比增长30.1%。毋庸置疑,电子商务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如此巨大的市场必然需要法律来指导其有序良性的发展,诚然电子商务的本质是民商事交易行为,但其不同于传统的借助互联网科技进行交易的模式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现有民商事法律下的一片空白地带,导致了电商经济发展中的一些乱象。 千呼万唤中,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终于对于很多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填补了空白。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运用了很大的篇幅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的义务作出了各类规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电子商务法》下的电商平台的义务进行分析解读,为电商平台在新法规时代的合规提供指引。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和报告义务 《电子商务法》强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第十二条、十三条)。对于平台而言,除自身需要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外,《电子商务法》更要求电商平台履行审查、核验的义务,核实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并进行登记,同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办理相关登记,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维护平台经营的秩序(第二十七至三十条)。若未尽到上述审核义务,电商平台可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 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法》时代,电商平台应相应投入人力物力成本,建立严格的审核及登记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对于特殊行业(如医疗、食品等)的商家,需要全面对商家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查,包括行政许可的真实性、许可项目以及有效期,被许可人和经营者名称是否一致等问题。同时,电商平台应完善对于无照经营的处理和处罚方案,及时向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电子商务法》延续并加大了的2017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中对于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力度。对于数据的收集,《电子商务法》和《网络安全法》要求电商平台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仅在事先明示且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收集消费者的必要信息。对于收集到的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亦不得向他人提供(但经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同时,《电子商务法》也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处置个人信息的权利。《电子商务法》在《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的“删除权”和“更正权”的基础上增加了用户对个人信息可以查询和注销的权利。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应当向用户明示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可以在平台服务协议或规则中明示,而不能通过附加或限制性条件阻碍用户查询、更正、删除及用户注销信息。当用户向电商平台提出查询、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的申请时,电商平台应当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也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第二十四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 伴随着电商经济的火热发展,电商平台间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电商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但《反垄断法》下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如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并不完全适用于新兴的互联网经济,这就给判断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造成了一些困难。针对这一问题,《电子商务法》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给出了更与时俱进、符合互联网商业特点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如下原则:在认定电商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从“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考虑和判断。(第二十二条) 另一方面,近年来,电商平台“排他竞争”的新闻也屡见不鲜,部分电商平台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会要求入驻本平台的商家与其签署独家/独占销售协议等排他协议,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针对这一现象,《电子商务法》也在第三十五条进行了明文规定,禁止电商平台对平台内商家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向平台内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否则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当下电商市场中屡有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电子商务法》落实了《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要求电商平台在对侵权不知情的情况下遵循“避风港原则”,也就是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向平台内经营者转送该等通知并在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维护权利人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明显的电商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则适用“红旗原则”,要求电商平台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明显侵权行为。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电商平台,可被处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法》的上述相关规定为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争议提供了一套完整而明确的规则。对于电商平台而言,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和处理机制,并在与平台内商家签订的服务条款中明确电商平台对于涉嫌侵权行为的处理流程及权限: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平台内商家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接到侵权通知的平台内商家向电商平台提交不侵权的声明以及初步证据的,电商平台有义务将该不侵权声明转送给权利人;转送的十五日内,如果电商平台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则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同时,电商平台应在合理范围内加强平台中内容的主动审查,及时对明显侵权的产品采取必要措施。 电商平台的其他合规义务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其他电商平台应履行的义务,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详细讨论,现整理下表供电商平台参考: 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 除上文中提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的电商平台法律责任外,《电子商务法》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电商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进行了规定。事实上,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也是《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在四次送审稿中几经修改,最终成文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对于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做出了如下规定: 1.对于电商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故意责任”的标准,与违法的平台内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未尽到审核义务的,适用“过失责任”的标准,对于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具体案例判断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或其他责任)。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在电商平台违反上述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下,可以对电商平台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总结而言,以前文提到的电商平台的审核义务为例,若电商平台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平台内商家履行核验、登记的义务,电商平台可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当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平台内商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电商平台除需与商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可适用本第八十三条,额外承担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电商接下来将全面从野蛮生长进入合规时代。当然《电子商务法》作为一部新法,细节部分以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等问题还有待后续的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应当对《电子商务法》及其后续立法、司法动态给予充分重视并研究学习相关规定,及时完善各项运营机制,以避免或降低法律责任风险,为平台长期的有序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