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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操作指引系列八:导致激励对象退出激励计划的情况及转让激励股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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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8 09:00

《股权激励计划文件及解析》是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自身参与股权激励项目积攒的丰富经验,由律师团队经过长时间分析讨论,将具有普适性的问题归类、斟酌、反复修订最后制定的一套简单易用的文件。本文件可供处于发展阶段的有限责任公司参考借鉴,也有助于公司了解制定股权激励文件相关的法律要素和实操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上一篇我们分析了每个激励对象具体授予股权的数量如何确定、期权如何授予和行权、期权以什么价格行权以及设什么行权条件(点击此处获取),本文将为企业解读导致激励对象退出激励计划的情况,从已行权完毕的期权、已获授但未行权的期权两个角度分析激励对象退出激励计划时期权的处理方式,并结合案例为大家详细解析激励对象转让激励股权时一般有哪些限制。


Q:什么情况会导致股权激励对象退出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的“退出事项”,是指发生诸如(1)公司上市;(2)出售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3)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被撤销、解散或清算、破产等情况。


由于上述事件的发生将会对激励对象的期权(包括已行权部分和未行权部分)产生实质性影响,所以需要预先明确“退出事项”发生时对激励对象期权的处理方式。


对于已行权完毕的期权,激励对象已经支付对价、完成了行权程序,这部分已属于激励对象所有,激励对象在上述事件发生时通过持股平台继续享有相应部分的权益即可。但是处理已获授且未行权的部分,将涉及各方力量的博弈。


由于“退出事项”所涉及的事件都会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故发生相应事件时,需要公司股东协商具体处理方式并投票表决。以公司发生上市、被并购为例,投资方通常不会允许该等退出事项发生时,公司管理层不经其同意就独立决定对剩余未行权部分激励股权进行处理。一方面,此类事件发生时公司股权通常会产生非常高的溢价,此时投资方可能会要求将剩余未发放完毕的激励股权按照各股东(持股平台除外)的相对持股比例无偿分配给相关股东,以获得相应部分的增值。但是从公司团队角度而言,此类股权溢价主要是包括激励对象在内的公司员工共同努力经营的结果,此时股权激励对象未行权的期权理应立即行权、共享发展红利。


由于涉及各方力量的博弈,直接从团队有利的角度出发将发生“退出事项”相关未行权期权的处理方式在激励计划中进行明确,可能会加大激励计划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的难度。鉴于此种情况发生概率相对较低或者还需要较长时间准备,所以公司也可以考虑将此等事件发生时剩余未行权期权的处理方式交给公司(管理层),到时再协调各股东确认处理方式后执行,并向激励对象公示。


Q:激励对象转让激励股权一般有哪些限制?


非上市公司一般都要求员工在上市前自行持有激励股权,不得转让。稍宽松的制度下,部分公司会允许员工在经相关主体批准后向特定对象转让股权。


比如,发放限制性股票的某公司要求员工承诺具体服务期,约定服务期内禁止转让,服务期届满后一次性解锁或分批解锁。也有的公司在员工承诺服务期届满后仍保留离职回购权或者未要求员工承诺具体服务期,员工在任何时点离职,公司均享有回购权,即只能向公司指定的人员转让,而不能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激励股权转让给任何无关联的第三方。


以因赛集团为例,因赛集团的员工持股平台橙盟投资、旭日投资均为有限合伙企业,招股书披露的离职转让股份约定如下:


“发行人上市后,各出资人可根据约定分批解锁 及处分其所持合伙份额,不论届时其是否已离职,但该等处置应当遵守橙盟投资、旭日投资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所做的锁定承诺或转让限制等;发行人上市前,如各出资人主动离职的,则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份额应全部转让予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价格为该等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原出资价格加上按年化收益率5%计算的从出资日到退出日的期间利息,但该利息需减除退出者已经从因赛集团获得的累计分红;如各出资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或者严重违反因赛集团内部规章或者致使因赛集团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或者出现其他不适宜持有因赛集团股份的情形,则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份额应全部转让予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价格为该等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原出资价格。”


我们理解,该案例中,上市前员工持有的出资只能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回购权,而不能擅自转让。


公司上市前员工离职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般会回购员工的股份,但也有例外情况,如三角防务中有员工因自身原因或因病离职,并未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仍由激励对象继续持有,而未允许其进行转让。但监管机构一般会对此进行关注,询问不在公司任职的背景原因、目前的去向、已离职员工还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的合理性等,需要有充分的说明。


公司上市后,通常不再限制员工已行权或持有的激励股权转让,但员工转让应符合公司要求和上市锁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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