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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操作指引系列十三:股权激励中个税处理及股权激励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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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9-22 09:00作者:百宸观点

《股权激励计划文件及解析》是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自身参与股权激励项目积攒的丰富经验,由律师团队经过长时间分析讨论,将具有普适性的问题归类、斟酌、反复修订最后制定的一套简单易用的文件。本文件可供处于发展阶段的有限责任公司参考借鉴,也有助于公司了解制定股权激励文件相关的法律要素和实操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上一篇我们解析了给员工发的激励股权是“股”还是“注册资本”,从转让财产份额、约定通过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角度拆解激励对象退出持股平台的方式,以及详细介绍股权激励与薪酬制度、劳动制度的关系(点击此处获取),本文将为企业从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两个角度解读股权激励中个税如何处理、分析股权激励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有什么影响、并详解股份支付的定义、计算方式及完成时间。


Q:股权激励中个税如何处理?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和法律规范相对比较明确。


(1)如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期权,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规定,在接受股票期权的授予时一般不纳税。(但如该股票期权系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则应在授权日所在月份按照授权日当天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以下三种情形时需纳税:


(i)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累进税率)。


(ii)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税率,但由于目前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中该征税环节仅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iii)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则依据《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施行,比照财税〔2009〕5号文件等关于股票期权规定计征所得税,即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3)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递延纳税。101号文同时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主要由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01号文”)和《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62号文”)进行了规定。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股权激励实施前期无现金流缴税的困难。


(1)股权激励纳税义务的产生


根据101号文,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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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市场价格的确认


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根据62号文规定,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税务局在认定股权激励价格与非上市公司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时,将优先适用公司净资产确定。但对于激励前后有其他外部PE入股(一般6个月以内),且价格较高时,部分地方税务局也会进行综合考虑。


(3)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类型


根据101号文,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采取的的方式须为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三种标准模式。其他模式的股权激励未纳入其中。目前我们接触的绝大部分客户也都主要采取上述模式。


(4)符合递延纳税规定的股权激励要件


根据101号文件,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享有,包括实施主体为境内居民企业,有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审核批准机构的批准,股票来源为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对象范围和人数的限制,持有时间和行权的要求等7项条件(具体详见101号文)。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上述7项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101号文条件中第4至6项条件的(对象范围、持有时间和行权时间),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实践经验,对于直接在标的公司层面进行股权激励并且满足上述条件的,一般税务机关是能够给予备案的,但是对于采用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如有限合伙形式)间接持股的方式,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种观点是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间接持股也应该解释为符合101号文享受税收递延政策的范畴。部分地区税局也接受了此类企业的备案。但还有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于间接持股方式不接受采取递延纳税政策备案,因此,对于采取间接持股方式对员工进行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建议与所在地的税局确认清楚,是否可以适用101号文进行备案,享有递延纳税政策。如可以选择递延纳税,则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参见62号文和当地税局要求。


(5)符合递延纳税条件时纳税时间和比例。


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税收递延的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如能享受纳税递延政策,一方面不需要在行权或解限时纳税,而是在转让时纳税,减少了激励对象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对于激励所得较高的人员税率也能有一定的降低,即按20%的税率进行纳税。因此,建议企业积极与所在地税局沟通,争取可以进行101号文备案,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Q:股权激励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有什么影响?


1. 对财务的影响


如前所述,不同时期企业都可以结合自身发展的阶段和不同的激励模式对员工进行激励。那么以非上市公司为例,如果公司有确切的融资计划,股权激励是先于还是后于融资计划?


如果融资意向确定,我们通常建议公司先做股权激励,再做融资,以减少“股份支付”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员工可能承担的税务成本。尤其针对准备上市的公司,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确认与否及数量将直接影响公司净利润核算,股份支付可能导致管理费用大幅增加,影响上市的业绩条件达成。若发生在申报期最后阶段,比如最近一年又一期突击入股,不仅会使监管部门对突击入股的动机产生怀疑,也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关键财务数据,对公司业绩的成长性带来压力。


因此,综合考虑对员工激励效果、企业业绩发展情况以及上市申报计划安排,结合101号文对持有时间的规定(如适用),建议拟IPO企业可以在申报前3-5年(甚至视企业发展情况可以更早)开始进行实施股权激励,这样也能有足够的时间给员工设定一定的服务期限,既可以最大化的激励员工提升公司业绩,也可以将股份支付成本对公司报告期利润的影响降至可控程度。


2. 股份支付


(1)什么是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定义,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简单讲,就是企业或其股东以赠与或允许员工低于市场价格获得激励股权,则该部分激励股权可能被视为股份支付。


同时,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也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2)股份支付应该支付多少?


激励对象通过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方式获得公司的股份,相当于公司以股份向激励对象支付了薪酬,因此需要将激励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差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计算方式为:(每股公允价值—实际支付价格)×股份数,因此对于激励股份数量越多以及与公允价格差额越大的,股份支付的成本越高。


以瑞和股份(002620)为例,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前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并引进主要客户嘉裕集团作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股权激励费用确认1600万元,确认的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3)在何时完成股份支付?


(i)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ii)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综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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